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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之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1-10-28 11:19:36    阅读量:


   案件情况:委托人A在2019年某月,其花费3600元在被告B处购买台**电动车一辆,B声称该电动车续航里程能达到40公里,电动车的产品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上也明确标明续航里程为40公里。后A发现电池存在充不进去电、续航里程不达标等质量问题,与被告B协商退货并将电动车留在被告处,几天后B声称已更换电池并让其取车,取车后经使用发现续航里程仍然达不到被告B所称和产品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上的续航里程。双方协商无果,故A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B是否构成欺诈。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在审判实践中,对涉及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的认定,应综合考量纠纷的具体情节,进行合理的判断。既要审查消费者主张的经营者欺诈事实的相关情节,还要审查消费者的文化程度、社会经验和针对特定商品的认知能力。A主张B告知车辆续航里程为40km且可以往60km跑构成欺诈。首先,案涉产品的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均载明续航里程为40km,该型号电动车检测报告对续行里程的检测结果为55.2km,故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载明的情况属实。其次,生活中,电动车续航里程本身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数值,续航里程在电动车使用过程中受路况、速度、刹车频率、气温等多种因素影响,这属于一般消费者可以判断的内容,且A自测电动车的续航里程亦达到36km。最后,按照“买者自慎”的一般观念,如果消费者通过合理的注意即可辨别交易内容,即使存在经营者在推销商品过程中进行夸大宣传等情形,亦不宜简单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规则。A称B销售人员销售时告知可以往60km跑,该事实不足以构成民法意义上“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认定标准,上述信息客观上也并不足以导致陈阳陷入错误认识。综上,A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B实施了欺诈行为。故对A主张B构成欺诈进行三倍货款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A主张的B退还货款3600元,因客观上A购买电动车不久后便更换了电池,影响了A的正常使用,B亦无法证明案涉电动车不存在瑕疵或缺陷,A有权要求退货退款。故对A要求被B退还货款3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A应将案涉电动自行车退还B。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B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A退还购车款3600元;A同时向B退还所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一辆(型号:TDT5***,整车编码:23742***150***)。二、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欺诈一般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结合本案,产品销售者在推销商品过程中进行夸大宣传等情形,亦不宜简单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规则,产品销售者无法证明案涉电动车不存在瑕疵或缺陷,A有权申请退货退款,但是应该也要考虑“买者自慎”的一般观念,所以A主张B进行三倍货款赔偿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