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

你当前位置 首页 > 经济纠纷 > 案例分析

委托合同纠纷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1-10-28 11:19:43    阅读量:

     案件情况:委托人A企业投资过大导致停产而急需融资,经人介绍于 2020某  月 认识BB声称能以开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融资方式,为A解决资金困难。双方约定,以融资实际额度收取 20%的融资手续费。2020 某  月A交了 5万元预付手续费并签署了《银行承兑汇票租赁合同》、《承诺书》,B出具收条给A,并承诺七天内为A* 万元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B以自己公司C加盖章。后B要求A付剩余* 万元手续费,同时要求A签署《免责声明》,A发现免责声明严重限制了汇票贴现和抵押功能,同时银行可以拒绝承兑,故拒绝签字。B以此为由拒绝为A继续办理承兑出票,同时不予退还A支付的 5 万元手续费。A/B协商不了,委托律所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 公序良俗。本案中,AB支付 5 万元系委托B寻找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方以实现融资目的,该出票行为不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目的违法,应属无效。因此,A/B之间形成的委托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B抗辩其为案涉委托事项实际支出 35400 元,但其所举证据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且A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确认。考虑到A明知委托事项不合法或不合规,仍委托B办理的事实,A/B在委托事项过程中均存在过错,综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B向A返还35000 元。因案涉收条加盖的章印并非经行政机关注册的合法单位,A主张C承担责任,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  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判决如下:一、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A人民币 35000 元;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结合本案,A的委托事项不合法或不合规,B仍然帮助去处理,A/B的行为都存在不妥之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即使A的委托事项不合法,法院也会综合案件的本质,让相对方B返还已经支付的一部分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