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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1-11-19 19:32:37    阅读量:

案情概况

      赵女、曹男婚后生育曹某语。2019年4月12日,曹男第一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后二人长期分居。2020年5月6日,曹男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二人均要求抚养婚生女。曹男年收入大约10万元,赵女年收入大约4万元,均有公积金。2017年11月1日,曹男购买一套建筑面积约137.41平方米、总价为123万元的房子,首付43万元,贷款80万,曹男负责月供本息约4744元。2017年12月22日向朋友许某借款3万元、12月23日向母亲借款10万元付首付款,均出具对应转账金额的借条。2017年12月27日,该房屋权属登记变更至曹男、赵女名下,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在曹男第二次起诉离婚后,判决如下:1、判决二人离婚,婚生女由赵女抚养;2、曹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年满18周岁,并且判决曹男自分居开始之时支付抚养费;3、判决房屋房屋所有权归曹男所有,由曹男支付剩余贷款;4、判决曹男将房屋除去借款、贷款后的剩余价值折价50%支付现金给赵女;5、法院驳回了曹男其余诉讼请求。赵女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主要矛盾为:1、上述房屋为学区房,婚生女判给赵女,而房屋判给曹男,有失公允;2、一审认定的13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据不足;3、赵女称分居期间向同事借款15.5万元用于抚养孩子,应属共同债务。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结果的1-3项,将第4项变更为判决曹男将房屋除去借款、贷款后的剩余价值折价60%支付现金给赵女,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综合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我们总结如下:1、在法院第一次驳回曹男的离婚请求后,双方感情并未得到改善,曹某再次起诉离婚,足以证明了二人感情破裂,故法院支持了离婚;2、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归赵女时,考虑到了孩子的年龄较小、又是女孩,并且父母分居期间一直跟母亲生活几点因素;3、对于房屋权属的判决,法院考虑了二人对该房屋的实际贡献以及双方的实际能力,赵女并无能力支付曹男折价款和每月贷款,因此将房屋权属判给了曹男 ;4、对于折价款,二审法院将比例酌定提高了10%,考虑的主要因素为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处理原则;5、对于赵女提出的15.5万的债务,二审法院并未认定,原因是该债务已经超出了当地社会的平均生活水平以及幼童的实际生活教育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