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5-58781978
发布时间:2021-11-19 19:41:40 阅读量:
案件情况:A于2020年6月初加盟了南京B公司的一个奶茶项目,双方签订了《单店合作服务协议书》和《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书》两份协议(以下简称“协议”),A按照B公司的要求支付了所有的加盟款项x元(包含物料材料款 x元),被告初步按照协议提供了选址、培训等项目。后A在实际开店前经过多方的了解,B公司存在很大的问题,要求B公司公开履行一些相关的义务,但是B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向A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被特许人情况、经营状况、涉诉等等,2020年8月,A向B公司提出了解除协议,要求返还加盟款项,但是B公司置之不理,后A委托律师希望通过诉讼处理此事。
观点: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信息,其中包括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等等,否则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一步规定,特许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披露信息,被特许人应当就获得的信息内容向特许人出具回执说明。本案中,B公司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这足以影响到A的投资计划和经营决策。故A有权据此解除双方订立的《单店合作服务协议书》、《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书》。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A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对企业行业有明显的认知,在进行民商事活动中对纠纷的发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本院综合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及合同履行情况,酌定B公司返还A合作费x元。因B公司未向A交付材料,其应全部返还A缴纳的材料,被告B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自身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原告A要求B公司股东1、2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B公司股东1、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公司法》第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A与被告B公司于2020年6月签订《单店合作服务协议书》、《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书》;二、被告B于本判决发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A合作费x元、材料款x元,合计x元;三、驳回A其他诉讼请求。
小结: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是一个比较常见的合同纠纷案件,比较常用的规定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这部行政法规,对于此类型案件,代理人给以下几点建议:第一:加盟前要先多了解一下加盟的事项是否符合自己所需的内容,第二:要详细了解加盟公司有没有符合特许的相关资质、涉诉涉仲裁等情况,第三:签署相关加盟合约时,建议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当的冷静期条款,可以约定单方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