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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案例

发布时间:2022-05-18 10:47:59    阅读量:

案号:(2021)苏0411民初4755号

审理机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州中展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4日设立时,李守亭、王俊杰、张猛、孙玉江的出资时间为2047年8月30日,出资方式为货币,现工商内档中没有上述股东实际已经出资的相关证据材料,被告中铁安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爱国均已0元的价格受让张猛、陈庚、王俊杰股权,即被告中铁安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爱国也未对徐州中展置业有限公司履行实际出资义务。虽然工商登记的出资时间尚未届满,但徐州中展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原告作为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据此,原告要求追加被告中铁安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爱国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