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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出售账号的构成帮信罪

发布时间:2022-05-18 10:50:29    阅读量:

2020年4月下旬,被告人王某1在没有真实经营意愿及经营能力的情况下,明知他人利用自己的名义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仍在他人纠集下登记注册南京妙辉科技有限公司,并在银行办理该公司对公账户出售给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资金结算,获利人民币1,800元。2020年5月间,被害人黄某、项某、周某、季某、胡某因受电信诈骗,分别将被骗资金人民币120000元、250000元、85000元、110000元、460000元转入南京妙辉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共计人民币1025000元。